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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原文大神们帮帮忙)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9-03 23:33:58 浏览1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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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原文大神们帮帮忙

这里有一些相关的资料,还有下载地址,你看看吧!你也可以自己上工标网去搜索后下载,网址是: www.csres.com 标准编号:GB 17761-1999标准名称: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状态:现行英文标题:Electric bicycles--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替代情况:QB 2302-1997实施日期:1999-10-1颁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内容简介: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电动自行车。出处: http://www.csres.com/detail/61451.html 下载: http://www.csres.com/upload/qy/nn/GB17761-19991.pdf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试验方法

本章所用的检测设备和器具应符合GB/T 12742的有关规定。电器装置的检测用仪表,其精度等级应不低于0.5级;测功计的精度应不低于10a;直流电源的波纹系数应不大于5 0a;声级计精度GB 1 77 61 - 19 99为士1 dB,6.1 整车主要技术性能试验6.1.1 最高车速试验(电助动的不进行本试验)6.1.1.1 试验条件a)骑行者质量(重量):75k g,不足75k g者应加配重至75k g。b) 试 验环 境:温度为一5℃一30’C;风速不大于3m /s,试验时应避免雨、雪天气;c)试验路面:平坦的沥青或混凝土路面.6.1.1.2 试验步骤a) 在 试验 跑道上设置100m 的测试区间,两端应有足够长的辅助骑行区.b)电动自行车在电动骑行到测试区间之前,应完成全部加速过程,达到其最高车速,并以此速度通过测试区间,c)用秒表测定电动自行车往返通过测试区间的时间;d) 按式(1)计算最高车速:v = 72 0 /t “ ·· ·· ”“ ·” ·· ·” ·” · ··· ·“ ”· ·· “· ( 1)式中:v— 最高车速,km/h it— 往 返 通 过测试区间的时间,。。e)该项试验应连续往返电动骑行两次,取其试验结果的平均值。6.1.2 整车质量(重量)测定将整车(含蓄电池)放在磅秤上称其质量(重量)。6.1.3 脚踏行驶能力试验6.1.3。1 试验条件脚踏行驶能力的试验条件见6.1.1.1条.6.1.3.2 试验步骤在试验道路上,设置一测试区间,以人力作往返骑行共7k m,用秒表记录其时间。6.1.4 续行里程试验6.1.4.1 试验条件续行里程的试验条件见6.1.1.1条。当试验结果发生争议时,可在环境温度为((25士5)℃条件下,进行仲裁试验.6.1.4.2 试验步骤按制造厂的说明书对蓄电池充足电,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电助动的以电助动骑行)到欠压保护装置作出反应为止,记录其骑行里程。6.1.5 最大骑行噪声试验6.1.5.1 试验条件最大骑行噪声的试验条件见6.1.1.1条,此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试验场地应空旷,离侧试中心约50m 半径的范围内不应有大的反射物.测试区的本底噪声应不大于55 dB(A)。6.15.2 试验步骤a) 试 验 场地的布置(如图1所示);GB 1 77 61 - 19 99跑侧三一 道图 1 噪 声 试 验 场 地 的 布 置b) 声 级 计采用“A”计权网络、快挡进行测量,声级计放置的离地高度为1.2 m ;c)电动自行车应以最高车速匀速电动骑行(电助动的以15k m/h-18k m/h的速度电助动骑行)通过测试区,读取声级计的最大读数,并算出左、右两侧声级计的读数平均值;d)以同样的方法测算返回的两侧声级计的读数平均值。以往返骑行的两个平均值的较大者,作为电动自行车的最大骑行噪声。6.1.6 百公里电耗试验a) 在完成6.1.4续行里程的试验之后,按制造厂的说明书,对蓄电池充足电,并记录下电网上功率表的耗电度数;b) 按式(2)换算百公里电耗:百公里电 耗 一 100 X T’t 察 蝉 ... ..... ..... ..... .... ..? ?( :) AL l} dT L一 续行里程数6.1.7 电动机功率试验a) 电 动 机的功率应在测功仪上进行测试;b)将电动机接上额定直流电压,加载到其额定转矩,在测功仪上读得其额定连续功率。6.2 整车安全要求试验6.2.1 制动性能试验按GB 3 565-1993第22章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6.2.2 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试验6.2.2.1 车架/前叉组合件冲击强度试验按GB 3 565-1993中25.1和25.2的规定进行试验.6.2-2.2 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试验a) 按 Q B1 880-1993中6.4.2的规定进行试验;b) 电 动 机和蓄电池安装在车架上的电动自行车,应包含这两个部件进行试验。如影响试验的正常进行,可在相应部位加配重.6.2.3 车把试验6.2.3.1 把立管安全线试验目测 检 查 和用直尺测量。6.2-3.2 把立管力矩试验按 GB 3 565-1993中24-1.1的规定进行试验.GB 1 7 76 1一 1 99 9-~~ ~~~ ~~~ ~~~ ~~~ ~6.2-3.3 把立管静负荷试验按 GB 3 565-1993中24-1.2的规定进行试验.6.2-3.4 把横管和把立管的力矩试验按 GB 3 565-1993中24.2的规定进行试验.6.2.3.5 把立管和前叉立管的力矩试验按 GB 3 565-1993中24.3的规定进行试验。6.2.4 车轮试验6.2.4.1 车轮静负荷试验按 GB 3 565-1993第26章的规定进行试验。6.2.4.2 车轮夹紧力试验按 GB 3 565-1993中9.4的规定进行试验。6.2.4.3 轮胎宽度测量用专用卡尺进行测量。6.2.5 脚蹬间隙测量按 GB 3 565-1993中11.2的规定进行测量。6.2.6 鞍座试验6.2.6.1 鞍管安全线测量目测 检 查 和用直尺测量。6.2-6.2 鞍座调节夹紧强度试验按 GB 3 565-1993第28章的规定进行试验。6.2.了反射器和鸣号装置的检测目测检查。反射器按QB 2191-1995中6.1的规定进行光学试验。6.2.8 电器部件试验6.2.8.1 电器系统检测目测检查电器系统是否安装到位,接线的极性是否正确,电线安装是否与运动部件或锐边相碰擦;并用手拉力计测试线路连接的牢固性.6.2-8.2 绝缘性能测量绝缘 性 能 用250V 兆欧表进行检测,检测部件为车架、车把和蓄电池、电动机外壳。6.2.8.3 蓄电池密封性检查目测检查.6.2-8.4 蓄电池标称电压测量蓄电池充足电后,静放2h,用直流电压表测量其标称电压,测量值允许比5.2.8.4的规定值标升1500。6.2-8.5 制动断电装置试验(电助动的不进行本试验)在 蓄 电池 和电动机回路上串接一直流电流表,将动力电路接通,让电动机驱动,然后握闸,观察电流表是否断流。6.2.8.6 欠压、过流保护功能试验a) 按 制 造厂的说明书,将电动机接上其额定电压,然后逐渐降低电压,到说明书标明的欠压状态,观察其欠压保护装置是否动作,b) 在蓄电池和电动机回路上串接一直流电流表,接通电路,当电流增大到说明书标明的过流状态,观察电流表是否断流或限流。6.3 整车装配要求检验6.3.1 总体要求检验GB 1 77 6 1一 1 99 9采 用 手 感和目测法检验。6.3.2 轮惘径向、端面圆跳动量测量按 GB /T 3566-1993第23章的规定进行测量。6.3.3 前、后轮辆和前叉、车架平、立叉两边间隙的相对偏差测量按 GB /T 3566-1993第26章的规定进行测量。6.3.4 前、后轮中心面相对偏差测量按 GB /T 3566-1993第27章的规定进行测量。6.4 整车外观要求检验采用手感和目测法检验。6.5 整车道路行驶试验6.5.1 试验条件a)试验道路:平整的沥青路、混凝土路、砂石路。b)骑行者质量(重量):75k g,不足75k g者加配重至75k g,6.5.2 试验步骤a)试验前应对被试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和调整,使各部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调整过程中,允许进行不大于3 km的检查行驶,以确保调整妥善;b) 试验时在保证行驶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以较高车速行驶,最低车速应不低于15k m/h,电动骑行过程中不允许滑行;c)在100k m道路行驶里程中,应进行10k m的脚踏骑行。6.6 说明书的要求检查查阅生产厂的说明书。

电动自行车的产品标准

电动自行车最主要的4个国家标准为:必须有脚踏能实现人力骑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电动机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electricbicycle)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技术要求:1.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交法》58条规定,电动车最高时速不超过15公里)2.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含电池);3.脚踏行驶能力: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4.续行里程: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km;5.最大骑行噪音:最高车速作电动匀速骑行时(电助动的以15km/h~18km/h速度电助动骑行)的噪声应不大于62dB(A);100km的电能消耗应不大于1.2kW·h;6.百公里电耗:以电动骑行(电动助力的以电助动骑行),100km的电能消耗应不大于1.2KWH7.电动机功率: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8.制动性能: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电助动的以20km/h的车速电助动骑行),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m。根据国家1999年制定的通用标准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的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归属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应同时具备以下5个特征:必须具备脚踏行驶功能,蓄电池只作为辅助能源;必须具备两个车轮;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轮胎宽度(胎内)不大于54毫米。电动自行车的型号以TD(特种自行车种类的电动自行车类)冠号。它虽然具有普通自行车的外表特征(甚至具有摩托车的外表特征),但是主要的是,它是在普通自行车的基础上,安装了电机、控制器、蓄电池、转把闸把等操纵部件和显示仪表系统的机电一体化的个人交通工具。 随着全球可持续发展呼声的不断,环保节能成为时代主题。低碳、低耗的出行工具成为新时代下全世界人民的宠儿。应时而动,电动车发展迅速,很快风靡全球。为便于管理各地区和各个国家对电动车具有不同的管理和进口标准,中国作为技术最先进、出口量最大的区域,全面了解各地区对电动车限定的标准是相当重要的,在此笔者为广大厂家索罗了一部分如:美国、日本、台湾等部分地区的电动车标准。一、美国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法规,将低速电动自行车归类为消费产品,电动自行车产品归属于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管辖范围。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规定,商业用途制造的低速电动自行车或三轮车,必须装配可踩踏的踏板,电动马达的输出功率不超过750瓦,速度最每小时20英里(32公里),且整车重量不超过50公斤,相较其他国家,美国对于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规范与限制可说是最宽松的,不过美国各州对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与规范不尽相同。二、日本日本对电动自行车的使用管理上采取了严格限制。日本只允许“智慧型电动辅助自行车”上路,并对“智慧型电动辅助自行车”的要求制定了很严格规定,日本道路交通法对电动辅助自行车的具体规定如下:1、在任何路况情况下,时速小于15公里,人力:电动≥1,即电助力不允许大于人力,但电助力接近于人力。2、在任何路况情况下,速度大于15km/h时,速度每增加1km/h时,电力下降1/9。3、速度超过24km/h时,整车电动系统关闭。4、人力踩踏开始后1秒钟之内,电动助动系统开始要求进行,人力踩踏停止后1秒钟之内,整车电助动系统关闭。5、为了节约电能,智慧型电动辅助自行车停止运行一定时间(一般为3~5分钟)后,整车处于休眠状态。6、必须保证骑行的连续性,电力不能有断断续续的现象。三、欧盟电动自行车在欧盟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分别是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所谓不需要驾照可合法上路的电动自行车指的是电动辅助自行车,其最大功率限制为250瓦,最高时速25公里。欧洲标准委员会于2009年4月30日正式公布新的电动辅助自行车规范EPAC/EN15194,内容包含了相关技术规格与测试过程。这份欧洲标准所指的电动辅助自行车EPAC,其最高持续输出功率250瓦,行驶时速达25公里须自动断电,其使用电力系统为48VDC电池或装置230V输入功力的充电器。EPAC标准订出的E-bike的引擎系统、充电系统电路的安全规范与测试方式。新的EPAC标准比先前CEN标准更为复杂,主要测试内容有三大项目:EMC、安规以及机械性质,其中以与电磁相容的EMC标准最不易通过。EMC标准主要是让使用驾驶电动交通工具的驾驶者得到安全保护,并确保骑乘车辆的电子零件,不会因手机等所产生的电磁脉冲而干扰,此外也正式定义电动自行车为EPAC(Electrically Pedal Assisted Cycle。欧盟于2009年1月EN15194测试标准,此标准将适用于欧盟30个国家: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普勒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尔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法规全名:EN15194:2009 Cycles Electrically power assisted cycles-EPAC 电动辅助自行车。本标准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之电动辅助自行车:1、最大额定功率250瓦(0.25kw);2、时速达25km/h时或停止踩踏,输出马力便逐渐减弱终至断电;3、电池电压低于48VDC或内置式充电器电压230V此标准所包含的主要检验内容为:1、整车机械强度EN 147642、电路之设计与使用线材之规格要求3、电磁相容性(干扰与耐受性)4、电池安全性测试5、防水试验IEC 60529 IP X46、动车输出7、超速与刹车断电8、车身标示与说明书的内容要求四、加拿大自2001年开始,加拿大联邦安全法要求已定义电动辅助自行车(PABs)的标准。其定义为搭载500瓦以下电动马达的两轮或三轮自行车,且没有电力供应时还能靠双脚踩踏前进。此外,在安全性要求的法规下,还必须符合最高32公里,且制造商必须在车身明显处标示告知这是电动自行车,不过加拿大每个省对电动车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以下简列相关省份的要求。1、阿尔伯达省(Alberta):该省允许电动自行车合法上路骑乘,但最高时速限制为32公里,最大电机输出为750瓦,总重不得超过35公斤,且驾驶者须戴安全帽。2、安大略省(Ontario):该省是加拿大最慢允许电动自行车合法上路的其中一省,2006年10月4日,安大略省交通部长宣布,电动自行车符合联邦标准定义才可正式上路,而且电动自行车驾驶者必须年满16岁并必须佩戴安全帽,同时也要遵守自行车相关法规。电动车的最高车重限制为120kg,最大刹车距离9米,禁止改装电机让时速超过32公里,此外电动自行车不允许上400系列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或其他禁行地区,未满16岁且未戴合格安全帽者将被罚60~500美金。五、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政府的机动车管理标准法案规定,所有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在上市之前皆必须符合澳大利亚设计规则(ADRs)。其所涵盖的交通工具包括自行车以及电动辅助自行车。其定义如下:1、两轮和三轮车。2、完全由人力踩踏使其前进。3、电动辅助自行车为装有踏板的自行车,装载一个或多个动力辅助器,最大输出功率不超过250瓦。4、电动自行车并非电动辅助自行车,其是指装有马达与引擎的小型机车,引擎汽缸容量不超过50C.C,最高时事不超过50公里。六、印度在印度,所有电动车辆都必须通过ARAI的认证,输出功率低于250W且时速低于25公里的电动车较易通过,而马力较大的电动车则需通过完整的CMVR法规规范的测试流程,非常费时且成本较高,因此也让印度电动车辆的市场迟迟未能上轨道。七、新西兰电机输出功率小于300W的车辆被归类为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守与自行车相同的规范。八、香港由于香港是实施“一国两制”,所以香港有独立的交通法规,电动自行车在香港被视为摩托车,跟汽车一样必须通过交通运输署审核通过才能进口。香港的电动自行车上无任何一辆通过审核,所以在香港的电动自行车都是不合法的。即使电动自行车通过审核,驾驶者还是必须持有机车驾照才能上路。此外,香港并没有所谓的轻型机车moped, moped也被认定为机车。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产品分类

4.1 分类原则及代号电动自行车按电动机与驱动轮之间的传动方式分为:轴传动,代号为z;链传动 , 代号为L.皮带传动 ,代号为P;摩擦传动 ,代号为M;其他传动 ,代号为Qo4.2 型号编制方法电动自行车的型号编制方法应按第5章的规定,并冠以TD,电动自行车的型式、车轮直径和代号见表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一05一28批准1999-10一01实施GB 1 77 6 1- 1 99 9表 1$%’AalAMAt’7AB10华 半二}升4OP5 4QR05 电动 自 行 车的型号表示示例:车 轮 直 径为560m m、女式车架、轴传动、工厂设计顺序号为15的电动自行车,其型号应为:TDL15Z型T D L 1 5 Z丁叮工— 一一轴传动 } } 1一 - - 一- -一 --- 工厂设计顺序号} ‘ 女式车架、车轮直径为560mm电动 自 行 车4.3 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电动 自 行 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指标的设置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除本 标 准 中已有规定的项目以外,其余的项目,由生产厂自行选定。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检验规则

7.1 电动自行车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包括周期检验、鉴定检验).7.2 电动自行车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方能出厂。7.3 检验周期和样本7.3.1 出厂检验按批进行逐辆检验。7.3.2 周期检验a) 年产万辆以上者,每季度抽检一次,b)年产万辆以下者,每半年抽检一次;c)样本数量:四辆整车。7.3.3 鉴定检验鉴定检验只有在新产品鉴定时进行。样本数量:四辆整车。7.4 检验项目和数量7.4.1 出厂检验、周期检验和鉴定检验项目见表2,GB 1 77 61 - 19 99表2  〖BHDFG4,FK4,K14,K9,K4。2,KF〗项目分类检验项目本标准条款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出厂检验周期检验鉴定检验否决项目〖BHDG1*2,K14ZQ,K4*2。2,K4。2,KF〗最高车速 5.1.16.1.1×√√制动性能 5.2.16.2.1×√√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 5.2.26.2.2×√√重要项目〖BHDG1*2,K14ZQ,K4*2。2,K4。2,KF〗整车重量 5.1.26.1.2×√√脚踏行驶能力 5.1.36.1.3×√√续行里程 5.1.46.1.4×√√最大骑行噪声 5.1.56.1.5×√√电动机功率 5.1.76.1.7×√√把立管力矩 5.2.3.26.2.3.2×√√把立管静负荷 5.2.3.36.2.3.3×√√把横管和把立管的力矩 5.2.3.46.2.3.4×√√把立管和前叉立管的力矩 5.2.3.56.2.3.5×√√车轮静负荷 5.2.4.16.2.4.1×√√车轮夹紧力 5.2.4.26.2.4.2×√√脚蹬间隙 5.2.56.2.5×√√鞍座调节夹紧强度5.2.6.26.2.6.2×√√绝缘性能 5.2.8.26.2.8.2×√√蓄电池的标称电压 5.2.8.46.2.8.4×√√制动断电装置 5.2.8.56.2.8.5×√√欠压、过流保护功能5.2.8.66.2.8.6×√√整车道路行驶要求 5.56.5×△√一般项目〖BHDG1*2,K14ZQ,K4*2。2,K4。2,KF〗百公里电耗 5.1.66.1.6×√√把立管安全线 5.2.3.16.2.3.1×√√轮胎宽度 5.2.4.36.2.4.3×√√鞍管安全线 5.2.6.16.2.6.1×√√反射器和鸣号装置 5.2.76.2.7×√√电器装置 5.2.8.16.2.8.1×√√蓄电池密封性 5.2.8.36.2.8.3×√√总体要求 5.3.16.3.1×√√轮辋径向、端面圆跳动量 5.3.26.3.2×√√前、后轮辋与前叉、车架平、立叉两边间隙的相对偏差 5.3.36.3.3×√√前、后轮中心面相对偏差 5.3.46.3.4×√√整车外观要求 5.46.4×√√说明书的要求 5.66.6×√√注:√为必须检查的项目;△为按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为不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7.5.1 项目分类本检验规则将所有的项目分为:否决项目、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三类,具体划分见表2,7.5.2 出厂检验根据表2的出厂检验项目,出厂产品均须达到检验项目的技术要求或按供需双方合同规定。7.5.3 型式检验7.5.3.1 项目合格判定条件:须以受检的样本数全部合格方判定为项目合格。7.5.3.2 型式检验的结果符合下列各条,则判为合格.a) 否 决 项目应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b) 重 要项 目应有十五项以上(包括十五项)达到本标准要求;c) 一 般 项目应有九项以上(包括九项)达到本标准要求.7.5-3.3 复验条件若按7. 5-3.2条被判为不合格的产品,如符合下列条件者,允许加倍抽检一次。a) 否决项目应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b) 重要项目出现五项以下(包括五项)未达到本标准要求,c)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累计出现八项以下(包括八项)未达到本标准要求.复验 产 品 的评判方法见7.5.3.2条。GB 1 77 61 - 19 99附录A(标 准 的 附 录 )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 . 橄 和 性 能 指 标 的 设 皿Al 整车主要技术参数A1. 1 外形尺寸:长x宽x高mmAl.2 前后轮中心距mmAl.3 整车质量(重量) kgAl.4 载质量(重量) kgAl.5 最高车速km/hAl. 6 续行里程kmA2 蓄电池主要技术参数A2.1 蓄电池类型A2.2 容量AhA2.3 标称电压vA3 电动机主要技术参擞Al 1 电动机型式A3.2 额定连续输出功率wA3.3 额定转速r/minA3.4 额定电压vA3.5 额定输出转矩NmA4 控制器和充电器的主要技术参数A4.1 欠压保护值vA4.2 过流保护值A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还好用吗

第一,《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是生产技术标准,也就是说,在进行电动自行车设计生产时的技术上要求的标准,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执行的,如果设计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时该车时速超过20公里,则构成生产者违反规定。  第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的行驶标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如果超过该项规定,则构成自行车驾驶人违法,应当承担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两项规定针对的主体不同,规范的领域也不同,规范的行为也不同。

电动车最高标准规定是多少米,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年限为多少年

一、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而从《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主要技术指标来看,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时速不得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得大于40公斤;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不得大于240瓦;轮胎宽度不得大于54毫米;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得大于48伏;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其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同时,在《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09)中,将电力两轮摩托车定义为“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两轮摩托车”,将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定义为“由电力驱动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两轮摩托车:1、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2、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 根据上述系列法律规定,当前在路上行驶的电动车主要数据基本都超过了上述标准,现有的大量“电动车”更符合电动两轮摩托车或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的标准,因此不属于法律上的“电动自行车”和“非机动车”的范畴。 既然“电动车”不属于“非机动车”的范畴,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就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呢,实践中也不尽然,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电动车不应属于机动车范畴,理由是,虽然电动车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但却没有纳入到机动车登记的范畴,在现实中,也不可能为电动车进行登记、领取驾照等,更不可能有保险公司为电动车办理交强险手续。电动车实际上属于“两头不靠”的尴尬地位,因此,有人认为,将其按“比照”机动车来处理比较适宜,浙江绍兴中院的一个判例即是这个结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既然“电动车”不属于“非机动车”的范畴,并且它是“以动力装置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的轮式车辆”,那么显然就应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公安部给江苏省公安厅关于“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凡是电动三轮车和时速大于20公里的两轮电动自行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均按机动车进行处理。可见从法律上来说其应当属于“机动车”范畴,这在江苏省常熟法院也有相关判例予以支持。 二、电动车购买交强险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购买交强险。如果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那么理所当然也应当购买交强险。可问题是,在现实中,电动车购买交强险似乎不太可能实现,难度非常的大,首先的原因是无法确定电动车的唯一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必须提供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等数据,以确定该车的唯一性。但在现实中鉴于目前电动车市场的现状,这些很难实现。其次,如果电动车采取交强险这种强制措施的话,那么电动车的管理模式也应该是严格强制的,包括年检、验车、处罚、以及牌照核发等等,这些就目前来说更是难以实现。 笔者认为,鉴于一系列的现实问题,目前要求电动车投保交强险在各个方面都还很不成熟,无论是在制度上的进一步完善,还是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都有待改进,现在可以做到的是加强推广电动车商业险的投保,以尽量的降低电动车驾驶员的行车风险,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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