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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标准

有机产品认证标准(有机食品的标准是什么)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2-31 15:30:01 浏览2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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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有机食品的标准是什么

指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的规范生产加工,并经独立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绿色食品是我国政府主推的一个认证农产品,有绿色AA级和A级之分,而其AA级的生产标准基本上等同于有机农业标准。绿色食品是普通耕作方式生产的农产品向有机食品过渡的一种食品形式。有机食品是食品行业的最高标准。

目前,经有关部门认证的有机食品主要包括一般的有机农作物产品、有机茶产品、有机食用菌产品、有机畜禽产品、有机水产品、有机蜂产品、有机奶粉、采集的野生产品以及用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

请问农产品中的有机食品的标准是什么

有机食品的标准是: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有机产品(GB/T19630.1)的要求,产品的加工必须符合有机产品(GB/T 19630.2)的规范,产品的标识与销售必须符合有机产品(GB/T19630.3)的要求,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建立和维护的管理体系(GB/T19630.4)的通用规范和要求。

有机产品的认证依据有什么标准

国家标准《GB/T 19630-2011 有机产品》,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什么是有机产品以及标准是什么

有机产品(食品)是指按照有机农业的标准生产而得到的产品。

有机农业是指在生产中完全或基本不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而采用有机肥满足作物营养需求的种植业,或采用有机饲料满足畜禽营养需求的养殖业。(以上内容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但我个人觉得并不十分准确,其中并没有提到不允许使用转基因,而这在有机弄农业中是不允许的。)

有机标准简单地说就是在动植物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以及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而且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维持农业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对于加工、贮藏、运输、包装、标识、销售等过程中,也有一整套严格规范的管理要求。

有机标准各个国家不同,中国的是《中国国际有机标准》,影响力一般般。目前比较主流的几个标准是美国有机标准、欧盟有机标准和日本有机标准,在国际上广受认可。

有机食品(Organic Food)也叫生态或生物食品等。有机食品是国际上对无污染天然食品比较统一的提法。有机食品通常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

除有机食品外,国际上还把一些派生的产品如有机化妆品、纺织品、林产品或有机食品生产而提供的生产资料,包括生物农药、有机肥料等,经认证后统称有机产品。

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监管中发现有什么特点

1、严格的认证标准: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管要求严格,认证标准要求严格,以确保有机产品的质量和安全。2、严格的检测程序: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管要求严格,检测程序要求严格,以确保有机产品的质量和安全。3、严格的管理制度: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管要求严格,管理制度要求严格,以确保有机产品的质量和安全。4、严格的监督检查: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管要求严格,监督检查要求严格,以确保有机产品的质量和安全。5、严格的处罚机制: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管要求严格,处罚机制要求严格,以确保有机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第二章 认证实施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第十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第十一条 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第十五条 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高有机产品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第六条 国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第二章 机构管理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境外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检查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第九条 从事与有机产品认证有关的产地(基地)环境检测、产品样品检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取得实验室认可。第十条 国家认监委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予以批准。  国家认监委定期公布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和有机产品检测机构的名录。不在目录所列范围之内的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有机产品的认证和相关检测活动。第三章 认证实施第十一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应当依据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特殊要求。第十二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公开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认证基本规范、规则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三条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产品产地(基地)区域范围,生产、加工规模;  (三)产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计划;  (四)产地(基地)、加工或者销售场所的环境说明;  (五)符合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特殊要求的声明;  (八)其他材料。  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的,还应当提供其与有机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签定的书面合同。第十四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受理有机产品认证后,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认证活动,保证有机产品认证等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第十六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第十七条 对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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