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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图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新疆阿图什有什么河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5-01 02:31:56 浏览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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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范地图编制出版活动,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图编制出版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根据国务院《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出版各种公开的普通地图、专题地图。  绘有国界线和县(市)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以及各类宣传广告示意性地图的编制、出版、印刷、展示、发行,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地图编制、印刷工作;自治区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区的地图出版工作。  教育、工商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第四条 编制、印刷地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公开地图不得表示国家及自治区秘密和内部事项。第五条 编制、出版绘有国界线的地图,应当注明国界线画法的依据资料及其来源,但广告、商标、宣传画、影视画面中的示意地图除外。第六条 编制普通地图、专题地图集(册)、行政区划图和地理底图,以及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证书。第七条 编制地图,应当根据使用目的,选用最新资料,正确反映地图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保障地图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现实性。第八条 在地图上绘制界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绘制国界、历史疆界,以及绘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必须遵守国务院《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二)绘制自治区各州、市(地)、县(市)、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编制少数民族文字地图以及外文地图,其地名和地名译音应当与地名管理机构发布的规范名称和译音规则相一致。第十条 编制、出版、印刷、展示地图之前,应当将样图报送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展示大型立体地图、地图模型的,由展示单位提出审核申请,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派人审核。  送审样图,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携带送审样图申请函。申请函应当注明送审单位全称、样图名称、用途、开本、比例尺、密级、送审联系人以及需要说明的事项,并提交送审样图一式两份及其所使用的底图资料一份;  (二)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出版单位送审。送审时须出具本单位从事地图出版业务的批准文件;  (三)电子地图由制作单位送审。送审时须报送地图磁卡、光盘,以及与其内容相同的纸质地图一式两份;  (四)送审专题地图,须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对其专题内容审核同意的批件;  (五)送审样图属于本规定第六条所列项目之一的,应当出示测绘资格证书。第十一条 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送审样图申请后,必要时可以委托地图技术检定机构进行技术检定。第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的单张样图,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发相应的审图号。送审单位应当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注明审图号。  出版地图集(册)的,除按国家规定载明版权记录外,还应当载明审图号。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送审样图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样图审核决定通知送审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并予编发审图号。第十四条 利用地图刊登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有关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出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样图审核批件。  不得利用未公开出版的地图刊登广告。第十五条 普通地图依法由专门地图出版单位出版。地方性专题地图可以由具备出版地图专业技术条件的其他出版单位出版,但须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批准后,在批准的出版范围内出版。  自治区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载有地图的各类宣传物的出版申请进行审核时,应当征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六条 出版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和其他辅助性教书地图的,样图须经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和其他辅助性教材地图。第十七条 各出版单位根据需要,在出版物中插附地图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送审样图。

新疆阿图什有什么河

托什干河,阿也科特克河,博古孜河,库鲁木都克河,恰克马克河,恰玛克达利亚河,库孜拱河,乌如克河,铁热克河,康苏河,克孜勒苏河,托胡秋河,卓尤勒汗苏河,玛尔坎苏河,喀拉特河,喀拉喀什河,其木干河,恰尔隆河,依格孜也尔河,康西瓦河,盖孜河。参照新疆地图集,克州分册。

乌鲁木齐市怎样划分区域

乌市的行政区域是区划地名处根据1986年下发的乌市地图册,在原有7区1县的基础上,根据城市的不断发展规划进行划分的。  对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等,由于行政区域随城市发展在逐步扩张,在没有自然地理实体和明显标注物的地界,工作人员就会根据精确的经纬度进行坐标定位,并在此立下界碑,以作为区分行政区域的具体标志,例如北三路的这座三面界碑。  据介绍,乌鲁木齐目前至少有3块这样的三面界碑,另外两块分别位于达坂城区、天山区、乌鲁木齐县的交会处和水磨沟区、达坂城区、天山区的交会处。  目前,首府7区1县之间有16条行政界线,在个别地方会出现行政区域交会,各区仍按照严格的行政属地管理原则对各辖区进行管理。

中国地图册里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图的排列先后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共有三十四个省级行政单位,其中包括二十三个省、五个自治区、还有四个直辖市及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目录如下: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重庆市 内蒙古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河北省 山西省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海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台湾省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按发展咱程度排列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编制、出版、印刷、展示、登载、制作地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图是指各种公开的、保密的、内部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示意性地图、影视和互联网上登载的地图,以地图为载体或者背景刊登广告的地图,文教用具、工艺品、纪念品、宣传品、玩具等产品上附有的地图图形及其他形式的地图。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民政、工商、教育、外事、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图管理工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普及地图知识,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第六条 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展示、登载的地图,不得表示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或者展示。第七条 编制地图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编制示意性地图的除外。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改现势变化的内容;  (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  (四)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地图内容的表示符合国家规定;  (六)地图名称应当与地图所表现的内容相符,不得标注“新”、“最新”等修饰字样;  (七)地图上的地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名标注。第九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地)、县(市)、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应当按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标准样图或者标准画法表示。  在地图上绘制自治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应当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画法表示。第十条 绘制示意性地图,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地图标准画法示意图绘制。第十一条 出版或者印刷、展示、登载、制作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应当事先向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州、市(地)测绘主管部门送审。第十二条 送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送审地图类型,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书(表);  (二)试制样图(样品)一式两份;  (三)电子地图除报送软盘或者光盘外,还应当报送相应的纸质地图;  (四)编制地图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来源证明(涉及他人著作权的,须提供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协议书)。  送审公开出版的地图(不含示意性地图),还应当提交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或者出版单项地图的证明文件;送审中小学教学地图,还应当提交经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编写立项的有关证明文件;送审专题地图,还应当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专业内容的审核文件。  送审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及宣传品的,报送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材料。第十三条 负责审核的测绘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核决定。对送审地图集(册)或者一次送审地图数量过多,在规定期限内难以完成审核工作的,经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送审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四条 负责审核的测绘主管部门对审核批准出版、印刷、展示、登载、制作的地图,应当编发审图号,并向社会公布。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版面或者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原审核程序送审,重新编发审图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盗用地图审图号。第十五条 出版、印刷、展示、登载、制作的地图,应当载明审图号。第十六条 普通地图、教学地图、保密地图、内部地图上不得刊登广告和其他与地图无关的内容。  在其他地图上刊登广告,广告标名不得覆盖地图的基础地理要素,不得挤占、压盖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公共设施等重要名称注记;广告所占版面不得超过地图整幅版面的四分之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里程地图册的内容简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里程地图册》主要内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周边公路详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级行政单位公路详图;高速公路里程、出入口、服务区、收费站最新信息;国道、省道、县乡道里程及道路信息;地级行政中心城区图;加油站、修理厂、停车场、过境线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级行政中心城市至;全国所有省会城市及地级城市里程表;乡镇以上地名索引。

中国分省系列地图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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