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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动车上牌规定 上海电动汽车

上海电动车上牌规定(上海电动汽车牌照政策 2021年)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5-12 15:29:40 浏览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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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上海电动汽车牌照政策 2021年

法律分析:根据上海发改委的声明:为确保政策的连续性,继续支持上海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经研究,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上海继续免费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所以混动新能源车依然能够免费获得车牌指标。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号牌申领需具备如下条件:

1.本市户籍居民;2.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3.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12个月的非本市户籍人员;4.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5.名下无上海牌新能源车;6.良好的个人征信记录;7.有固定充电桩。

法律依据:《上海电动车上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三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上海电动车上牌政策

法律分析:上海市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上牌。

法律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对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上牌。

对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应当核发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转用于或者停止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其所有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不再使用的,其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非机动车号牌由公安机关统一监制,不向非机动车所有人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非机动车登记的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上海电动车上牌照要求是什么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上牌便民服务点)提出申请。

申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并纳入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

一、上牌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居民还需本市《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机动车来历证明(购车发票)。

3、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4、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非本市居民代理的,还需提交本市《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上牌地点

上海车辆管理所。

补换牌证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补换发上海市非机动车牌证申请登记表》。

3、除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补换牌证外,其他非机动车补换牌证业务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补换牌证的,还应当提交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户口簿、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照片二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上海电动车上牌照流程

电动车上牌流程如下:1、车主本人或代理人领取《电动自行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由车主本人或代理人按表格要求规范填写详实信息;2、查验民警查验车辆。对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车架号、电机号、颜色与合格证、来历证明进行信息比对,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拓号、称重等查验车辆。经查验合格的,由查验民警在《电动自行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拓号条上盖章签字。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本市道路上行驶,且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必须被列入市工商管理局公布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与产品目录》中,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资料: 1、《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2、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4、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法律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的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凭证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三)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所有入申请登记上牌的,应当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仅限于符合条件的下肢残疾人员申请登记上牌,每人可以登记一辆。人力三轮车仅限于市政、环卫等单位因作业需要申请登记上牌。第十七条 对申请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非机动车牌证;不予登记上牌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非机动车牌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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